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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港】由“浙江裕阳”支持发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标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由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主要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当商标所有人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真实的、有说服力的使用证据,然而很多当事人的情况是确实使用了商标,也提供了使用证据,但最终还是被撤销了商标,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就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并未被采纳。那么,当事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1、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被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日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并且显示使用时间。
2、提供的使用证据,要显示相关商标文字、图样和使用主体的名称。
3、使用证据多样化,比如商品、包装、发票、合同、交易凭证等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作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很多商户在得知其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那么咨询或者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不失为一个避免商标被撤销的好方法。商标一定要注意保护,尤其是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权利,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创造出应有的价值。
裕阳知识产权,每周三下午13:00-15:00在8楼9号窗口驻点。